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教学单位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玩家时代招商章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三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或重要措施; (三)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要措施; (四)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研究本单位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制(修)订,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七)按照管理权限研究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八)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提出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方案,执行学校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要求,负责教师岗位和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 (九)研究决定本单位奖惩和学校要求本单位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教育管理、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一)审定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仪器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等;研究决定本单位资产分配使用方案; (十二)讨论通过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研究落实本单位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以及应对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安排; (十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五)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包括战略规划制定、重要政策措施出台、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引进、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由教学单位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在教师引进、考核聘用、晋职晋级、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由教学单位党组织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形成政治审查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严格把握党政联席会与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学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主任)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主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主任)共同商定。 第九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提前将议题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如不涉及保密要求的,会议材料应提前送交参会人员阅研。 第十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主任)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不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议程。对会前沟通酝酿不充分或未形成成熟意见的议题,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也可由书记或院长(主任)根据研究事项内容,指定其他班子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团委书记为党员的,应当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应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商定。涉及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应当吸收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采取会议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视情形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学院(系、部)教职工通报。 第二十条 单位党政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并按要求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但确因情况紧急而未上会研究的,一般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和说明并记录备案。 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单位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负责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需要对原决议或决定做出修改时,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教学单位包括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玩家时代招商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校党字〔201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