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教学任务科学有效的完成,同时充分发挥和调动我院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和精神要求,结合我院自身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办法。
1. 教学工作量以系(室)为单位,统一计算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量总数(以学时为单位),重修和成教工作量除外,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核实,按学年统计,分上下两个学期分别统计制表上报学院。
2. 教学工作量分配实行四步程序分配法:各系(室)预报工作量(总量,每人分量)提交学院、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党政集体、学院督导、系(室)主任、4名教师代表参加)审议、各系(室)按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审核批准,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每学期举行。
3. 各系(室)工作量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
(1) 逐步实现课程归属的合理划分,确保全院工作量稳定和基本均衡。
(2) 各系(室)内人均工作量应保持学年基本均衡,系(室)内教师学年工作量最大差额不超过140学时(不含入职不满两年的教师)。由于其他人无能力承担或主动申请(书面)少承担,教学实施过程中因调离、辞职、患病、生育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担工作而导致超出系(室)内学年工作量最大差额的情形除外。及其它经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3) 新入职的青年教师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试用期满且助课、试讲效果良好的教师应当安排不低于300学时/学年的工作量。入职两年后,可依据其实际能力和水平、系(室)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其工作量在系(室)内的基本均衡,并在系(室)工作量划定的最大差额内。
(4) 系(室)主任原则上不能是系(室)内工作量承担最多的人,确有需要,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批准。
(5) 教学工作量分配应考虑主干课教授负责制、组建课程小组、形成教学梯队、注重青年教师培养的原则。
4. 工作量分配应确保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的前提下,既发挥集体力量又结合个人专业特长,既注重公平合理又体现灵活连贯。
5. 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各系(室)主任申报,由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共同商议确定。教师对工作量分配有异议,可向学院书面申请解决。
6. 本工作量分配指导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