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关于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择优扶植、重点建设、面上推广的原则,学校有计划的分期分批扶植建设已有一定基础、量大面广的,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且设置学分的本科课程。 第三条 凡立项建设的校级精品(一流)课程及省级以上精品(一流)课程,学校提供课程建设资助经费。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学校以项目管理的方式建设校级精品(一流)课程,申报校级精品(一流)课程,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教学理念先进。坚持立德树人,体现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致力于开启学生内在潜力和学习动力,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课程教学团队教学成果显著。课程团队教学改革意识强烈、理念先进,人员结构及任务分工合理。校级精品(一流)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省级和国家级精品(一流)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讲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学术造诣,积极投身教学改革,教学能力强,能够运用新技术提高教学效率、提升教学质量。 (三)课程目标有效支撑培养目标达成。课程目标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培养。 (四)课程教学设计科学合理。围绕目标达成、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多元评价需求进行整体规划,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设计合理。 (五)课程内容与时俱进。课程内容结构符合学生成长规律,依据学科前沿动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更新知识体系,契合课程目标,教材选用符合教育部和学校教材选用规定,教学资源丰富多样,体现思想性、科学性与时代性。 (六)教学组织与实施突出学生中心地位。根据学生认知规律和接受特点,创新教与学模式,因材施教,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资源共享、知识生成,教学反馈及时,教学效果显著。 (七)课程管理与评价科学且可测量。教师备课要求明确,学生学习管理严格。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组织等采用多元化考核评价,过程可回溯,诊断改进积极有效。教学过程材料完整,可借鉴可监督。 第五条 校级精品(一流)课程由所属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建设,申报时填报“校级精品(一流)建设课程申报表”,经专家组评审、学校审定,确定校级精品(一流)课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六条 对课程团队成员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学术不端问题、五年内出现过重大教学事故,课程内容存在思想性科学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凡立项未结题的课程或课程负责人,不得继续申报课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建设的校级精品(一流)课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负责。 第九条 校级精品(一流)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课程建设目标、内容和计划,中途不得变动。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校级精品(一流)课程的检查与验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 第十一条 不定期对立项未结题的校级精品(一流)课程进行检查,未达到阶段目标或中期检查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达到目标后方可继续使用课程建设资助经费,否则停止资助或追回经费。 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学校组织专家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对建设成熟的校级精品(一流)课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学校行文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校级精品(一流)课程接受验收时应准备验收鉴定书及相关支撑材料,线上课程需提供课程网址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精品(一流)课程实施动态管理,学校对课程实际应用、教学效果和共享等进行跟踪监测。验收课程须继续建设五年,其建设和改革成果在课程网站上集中展示和分享,且定期更新资源和数据。对于未持续更新完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课程团队成员出现师德师风等问题的课程,将予以撤销。国家级、省级精品(一流)课程按照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立项的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一流)课程项目,学校根据当年预算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获批省级、国家级精品(一流)课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经费支出及管理参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1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