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协助领导做好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兄弟院系的沟通与协调,安排或代表领导参加有关公务接待。
2.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具体情况,向院领导提出各时期工作建议,协助院领导做好工作部署与落实。
3. 负责传达院领导对院属各部门的指示、通知,传递各部门给院领导的报告、请示。
4. 协助做好党委与各部、行政各处及各院系之间的协调工作。
5. 注意调查研究 , 掌握学院内外信息 , 主动了解与全局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 积极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6. 全面负责院会议室、资料室、复印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负责文件会议管理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整理归档工作。
2. 负责安排工作例会、其它专门会议,做好会议的记录、整理、存档工作。
3. 有关情况的统计和报表的填制,印章的管理和签盖。
4. 负责来信来访和电话电传的传达和处理,信息上报等工作。
5. 协助院领导制定各类规章制度,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各类公文。
第四条 负责学院人事财物管理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协助院领导做好对各类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
2. 协助院领导做好院级财务管理、编制财务预算,定期向院领导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3. 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统计、核实、管理和办公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4. 负责学院办公用品的采买和使用管理。
5.协助学院办理人才引进、教师补充调入与调出、校内调动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6.负责全院教职工及聘用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的申报和审核等工作。
7. 协助院领导制订教师和各类人员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8. 完成人事处下发的各类报名的组织实施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负责学院的精神文明创建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主持起草文明单位建设规划、计划、总结、专题材料;协调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2. 搞好办公室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环境建设。
第六条 负责学院资产和安全保卫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2. 协助学院领导做好安全保卫方面的检查和完善工作,严格按学院和上级部门要求做好资产清查、保管、维护方面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做好安全保卫方面的值班安排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负责学院党政事务咨询协调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协助党委、行政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指示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重大问题。
2.协助党委、行政做好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以及党委和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
3. 协助各党支部,抓好全院的政治学习,及时向党支部发放党的有关文件及学习材料。
4. 根据党委、行政领导的要求,研究制定办公室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办公室各项工作。
第八条 负责学院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采用述职与测评相结合的办法,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在年终学院教职工会议上报告履职及办公室建设情况,与会人员根据述职情况及查看佐证材料,对办公室主任进行民主测评,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测评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级。
(一)考核内容
1. 考核内容分工作态度、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部分(占比20%)和工作业绩部分(占比80%),工作业绩包括日常管理、文件会议、人事财务、精神文明、资产保卫、咨询协调六个一级指标。
1. 日常管理(工作业绩中占比20%),二级指标为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六项内容。
2. 文件会议管理(工作业绩中占比20%),二级指标为本办法第三条中的五项内容。
3. 人事财务管理(工作业绩中占比20%),二级指标为本办法第四条中的八项内容。
4. 精神文明管理(工作业绩中占比15%),二级指标为本办法第五条中的二项内容。
5. 资产保卫管理(工作业绩中占比15%),二级指标为本办法第六条中的二项内容。
6. 咨询协调管理(工作业绩中占比10%),二级指标为本办法第七条中的四项内容。
(二)考核办法及程序
1.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度考核一次。
2. 个人准备述职报告,内容主要为考核项目,并提供清晰明了的佐证材料(依据本办法第二至条至第七条中有关项准备)公开展示,在学院教师大会上述职。
3. 测评。根据个人述职情况,结合佐证材料查阅,教师测评占比40%,各科级部门主任测评占比30%,学院领导测评占比30%。
(三)考核结果及运用
1.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2. 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其以上者,办公室主任方可参加年终考核评优。
3. 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学院将在校级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4.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主动请辞。
三 附则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科要对相关活动作详实记载,以备学院抽查或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开始实施。